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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关于监护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2021-02-17 11:28:00 三支一扶招聘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三支一扶招聘考试网华图教育发布:单选题:下列关于监护人的说法,正确的是:,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华图三支一扶考试微信公众号(htszyf),欢迎加入全国三支一扶备考交流群:764172889。

下列关于监护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监护人不只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以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D.夫妻离婚后,只有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才是监护人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主体知识。

第二步,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由此可知,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担任监护人。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具有以下特征:一、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可知,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项说法错误,排除。

C项: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可知,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说法错误,排除。

D项: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即是夫妻离婚,除非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监护权的行为的,父母依旧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不会因为离婚就取消监护资格的。D项说法错误,排除。

考点

法律

民法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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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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